- 應檢附文件
申請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者之應檢附文件,詳「作業須知」第4點或「問與答」第3點、第7點及第8點
項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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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檢 附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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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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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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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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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附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2.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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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並應包括全部家庭成員資料。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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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採計年度為 99 年度,並應包括全部家庭成員資料。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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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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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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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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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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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入出國(境)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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