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申請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者之應檢附文件

  • 應檢附文件
    申請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者之應檢附文件,詳「作業須知」第4點或「問與答」第3點、第7點及第8
項 次
應 檢 附 文 件
申請書
1.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附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2.
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1.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並應包括全部家庭成員資料。
1.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採計年度為 99 年度,並應包括全部家庭成員資料。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入出國(境)紀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