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調「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應備文件須知
壹、申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人應備文件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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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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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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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申請】
(一)一般民眾:
應檢附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二)外籍人士:
應檢附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影本及印章。
(三)大陸人士:
應檢附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旅行證或居留證正、影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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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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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申請】
(一)居住境內之個人:
除應檢附項次一、(一)或(二)或(三)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外,尚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
(二)居住境外之個人:
如委託他人代辦,除應檢附項次一、(一)或(二)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外,應另檢附經我國當地駐外驗證機構簽證之授權書正、影本,並請節譯成中文。
(三)居住大陸地區之個人:
如委託他人代辦,除應檢附項次一、(一)或(三)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外,應另檢附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授權書正、影本,並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正、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附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上述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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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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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全戶資料者】
(一)財產及所得資料僅提供個人資料,如需申請全戶資料,需檢附全戶每一個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委任書或授權書(委託人及代理人均須簽名及蓋章)。
(二)查詢未成年子女財產、所得資料:
1.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父及母二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印章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影本。
2.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之一方代為查詢時,另一方父或母須出具同意書或委任書(須簽名及蓋章),並檢附父及母二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影本;父及母二人亦可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為查詢,第三人亦需出具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3.父母已離婚(或父母二人死亡)者:
(1)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查詢,需出具證明文件如下:
1法定監護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印章。
2法院選任監護人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3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謄本(備註欄須註明監護人姓名)正、影本。
(2)法定監護人若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擔任時,需檢附全體監護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印章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謄本(備註欄須註明監護人姓名)正、影本。
(3)法定監護人得由其中一方代為查詢,他方需出具委任書(須簽名及蓋章),並檢附全體監護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謄本正、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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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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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
可檢附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親至稅捐稽徵機關臨櫃查詢其本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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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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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監護及成年監護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一)需檢附受監護者及法定監護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印章。
(二)法定監護人需檢附受監護者之戶籍謄本(備註欄須註明監護人姓名)正、影本及法院選定法定監護人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影本。
(三)法定監護人若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擔任且委託其中一方或共同委託第三人代辦時,須比照項次三、(二)3(2)(3)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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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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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服刑之個人】
如委託他人代辦,需檢附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在監委託書(須經在監服刑單位之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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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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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因素(如失蹤、拒絕提供等)無法備齊上述相關證明文件者,請逕向受理申請「承購合宜住宅」之作業單位以專案方式向當地稅捐機關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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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各地申請窗口
可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點選網路資源項下之「國內稅捐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