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合宜住宅承購資格之適用對象為一定收入以下之無自有住宅家庭者應符合之條件,詳「作業須知」第2點或「問與答」第2點及第3點

合宜住宅承購資格之適用對象為一定收入以下之無自有住宅家庭者應符合之條件,詳「作業須知」第2點或「問與答」第2點及第3
申請條件合格戶類別
第一類合格戶
第二類合格戶
申請人
年齡
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歲
申請人
家庭組成狀況
須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
有配偶者。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
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申請人之家庭成員
住宅持有狀況
1.家庭成員係以家庭組成條件為依據,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惟申請人與配偶分戶時,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亦屬家庭成員。
2.
申請本證明者,家庭成員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申請人之家庭成員
家庭年收入標準
家庭成員之年收入合計應低於(含)158萬元
【家庭年收入≦158萬元】
家庭成員之年收入合計應超過158萬元且低於(含)247萬元。
158萬元<家庭年收入≦24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