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 星期日

節稅有撇步 列舉扣除額減負擔


【張琬聆╱台北報導】財政部調升100年度售屋所得金額比率標準,去年賣屋者將繳納比往年更高的所得稅額,為減輕稅負,民眾可「列舉扣除額」提出貸款利息支出、賣屋財產損失證明,達成節稅效益,若為2年內購買自用住宅的換屋族,還可扣抵賣屋所得。

去年若有登記房屋所有權移轉的售屋者,今年5月就須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計算方式為成交價格減掉當初買屋價格及其他支付費用(如:相關稅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後的所得金額。

若未能提出成交價格證明,將依各縣市公告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但今年財政部調高售屋所得金額比率標準,如台北市房屋課徵率從去年的37%提高為42%,新北市板橋區房屋也從去年21%提高到28%,增加不少稅負。
對單純售屋者來說,若售屋虧損,可檢附當初買賣憑證、契約書、支付資金證明等文件,列舉「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額度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產交易損失無上限 太平洋房屋契約部協理蕭朝陽強調,財產交易損失無金額上限,可在之後3年的交易所得中扣除,扣到所得剩零為止,提醒民眾將買屋契約書妥善保存,若不慎遺失則無法證明虧損,也就無法提出扣抵申請。

若 是買賣房屋皆為自用者,從產權登記當天起2年內,假設買屋價高於賣屋,可以「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抵扣或退還所得稅額。例如王先生年初以200萬元賣掉 當初購買100萬元的房子,本須申報交易所得100萬元,若同年換購300萬元房子,因高於售屋價格,就可抵扣所得的100萬元後再計算稅額。
此外,購屋申請房貸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也可利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節稅,只要符合自住條件,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將當年度利息支出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最多不得超過30萬元。
蕭 朝陽建議,民眾買賣房屋時,任何憑證都要保留完善,包括各式服務報酬如:仲介費、刊登廣告費、搬運費或清潔費等。茂達地政事務所地政士朱仲齡提醒,許多人 使用自然人憑證報稅,雖然能輕鬆取得各項所得資料,但卻無法得知出售房屋的所得資料,民眾須主動申報賣屋所得收入部分,以免日後遭國稅局發現、補稅。